政策解读

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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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8-12   浏览量:4775   文章来源:作者原创

  产权监理处、各房屋办证中心、各房地产开发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2011】8号)精神,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1]6号),做好市场调控工作,现就住房限购政策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城区暂时实行住房限购政策。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城区已拥有1套住房的,可以再购买第2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暂停购买第3套住房。外地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城区无住房的,可凭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在本市城区购买1套住房,暂停购买第2套住房,不能提供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外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城区购买住房。

  二、实行限购的范围暂定为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和包河区四个行政区。

  三、住房限购政策的执行时间定为2011年3月31日。3月31日前,房地产登记部门已受理的二手住房交易仍按原规定执行,已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备案的住房交易仍按照原先的登记程序办理。

  四、购房人在购买住房前须进行居民家庭(含购房者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下同)住房信息查询审核。新建商品住房信息查询审核由购房人提供相关资料,房地产开发单位代办并负责初审,二手住房由购房者本人持相关资料到市房产局产权监理处和各房屋办证交易中心查询审核窗口进行相关信息查询审核。符合购房条件的,再签订房屋交易合同并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五、居民家庭住房信息查询审核工作按照房屋所在区域划分,由市房产局产权监理处和瑶海、庐阳、蜀山、包河4个房屋办证交易中心分别负责,各单位应设立专门查询审核窗口,并实行二级审批。购房人未进行居民家庭住房信息查询审核的,不予受理新建商品住房网签备案和二手住房产权登记。居民家庭住房信息查询审核相关表格作为房产登记申报要件放入房产登记档案留存。

  六、居民家庭住房信息查询审核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关于居民家庭购买商品住房信息查询审核工作。对本市居民家庭,房地产开发单位应要求购房人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原件、复印件(原件核验后退回);对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除上述资料外还应要求购房人提供在本市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房地产开发单位应认真核对购房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填写“本(非)市户籍居民家庭购买商品住房信息查询审核表”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购房人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复印件和购房人在本市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非本市居民提供),分别提交市房产局产权监理处和各房屋办证交易中心查询审核窗口进行审核。

  2、关于居民家庭购买二手住房信息查询审核工作。对于本市居民家庭,购房人应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原件、复印件(原件核验后退回),并填写“本(非)市户籍居民家庭购买二手住房信息查询审核表”;对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购房人在本市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居民家庭购买商品住房信息查询初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责令限期整改,不良记录记入企业诚信档案;拒不整改的,暂停网上签约资格,并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规定进行处理。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住房信息查询审核工作中玩忽职守或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出具住房信息查询审核表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买商品住房信息查询表

  附件2、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买商品住房信息查询表

  附件3、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买二手住房信息查询表

  附件4、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买二手住房信息查询表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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